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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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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已修改

被保全财产系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保全人书面报告该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并予以核实。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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