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