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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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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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