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