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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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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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