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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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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已修改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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