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