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