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有效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经驱赶拒不离开的;(二)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三)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四)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8月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