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名册中协商确定特邀调解员;协商不成的,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不同意指定的,视为不同意调解。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