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第十条有效被判刑人回大陆服刑后,对其在台湾地区已被判处刑罚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再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