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有效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4月1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