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