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有效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4月1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