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有效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4月1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