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十九条有效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