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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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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

第十一条

有效

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一)公众关注度较高;

(二)社会影响较大;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5月1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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