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十一条有效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一)公众关注度较高;(二)社会影响较大;(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