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效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4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