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已废止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