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已废止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