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有效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