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