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一年内多次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未经处理,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