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