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已废止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效力随其所解释的法律,不是独立的一层。
- 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
- 1996年3月21日
- 施行日期
- 1996年3月21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
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
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1996年3月21日 法函〔1996〕6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经一请字〔1994〕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折角核对虽是现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的方法,但该规定属于银行内部规章,只对银行工作人员有约束作用,以此核对方法核对印鉴未发现存在的问题而造成客户存款被骗取的,银行有过错,应当对不能追回的被骗款项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