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效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