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后果严重”:(一)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二)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三)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