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已修改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