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第三百八十一条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罪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