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第三百五十条有效(《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