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第三百零二条有效(《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