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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有效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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