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