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