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三条已修改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裁定认可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