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