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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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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四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7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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