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已废止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6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