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0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