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