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已废止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