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