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五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