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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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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

已修改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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