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已修改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四百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