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已修改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四百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