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