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已修改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四百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