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