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