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已修改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三百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