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已修改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三百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