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已修改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三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