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已修改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三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一十二条